2018/5/10
原告:王xx
委托代理人:梁冰,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
被告:
滁州某装饰公司
案由:工伤赔偿纠纷
原告诉称:
2014年7月5日,王某某进入滁州某装饰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并在工作当日意外摔伤,住院诊断为左胫骨近端、平台粉碎性骨折。王某某在治疗完毕后,向单位主张有关工伤待遇,但单位以王某某入职时年龄为51周岁,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,拒绝赔偿有关工伤待遇。
经庭审举证质证,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效。
代理律师通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王xx享受工伤待遇,最终劳动仲裁、一审、二审均支持并维持了王某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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